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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紧修订《职业教育法》 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发布时间:2015-05-22 所属栏目: 政策制度

1996年《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职业教育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体系。近日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继续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但目前职业教育的发展还依赖于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行政力量的强势推动,影响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有待在法律层面进行制度化的系统构建。制定于14年前的《职业教育法》由于原有的立法缺陷,又难以适应深刻变化的外部环境,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提出的新情况、新要求,总结吸收改革发展中积累和创造出的新鲜经验和做法,作出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完善现代终身职业教育体系

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将职业教育的范畴界定为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大部分,应该说是科学的。但受到当时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限制,为了降低立法难度,职业教育体系的表述视野比较狭窄,主要针对教育部门举办和管理教育机构的职业学校教育行为,对于职业培训体系的表述深入不够,造成整个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目标不清:一是职业学校教育体系的纵向构成不明确,相互联系不清晰,因而体系不严密;二是职业培训体系没有明确涵盖各级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机构及其相关的职业培训管理制度,因而不成体系;三是职业学校教育体系与职业培训体系之间的沟通融合制度不明,造成两大体系相互割裂。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了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的战略目标,要“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继续教育参与率大幅提升,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50%。”对此,此次《职业教育法》修订,应该积极作出回应,着力弥补原有缺陷,明确提出构建“现代终身职业教育体系”。具体建议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体系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及其成人中专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体系包括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级技师学院、更高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形式以及成人高等职业教育机构;职业培训体系包括职业学校教育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以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举办和管理的职业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统一协调组织和协调机制,通过学分、证书的互认、互换以及招生、转学方面灵活便捷的学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两大体系之间以及内部各组织部门之间相互沟通、衔接的制度。

完善规范开放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根本区别在于”职业性”,其表现形式在于培养目标设定以及毕业(结业、培训)证书反映的”职业性”,而实现”职业性”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在于建立规范开放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目前,我国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建设十分滞后,《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仅原则提出:”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教育法》第八条也提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于客观上职业种类量大面广,资格标准差异巨大,体制上政府各行业部门、社会民间认证机构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以致造成目前全国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存在着不统一、不规范、不开放的问题,严重阻碍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质量的提高。

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是职业教育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具体建议有:明确全国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总统筹协调组织以及工作机制,各部门行业系统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需要遵循共同、基本的规定,明确提出实行职业资格标准公开、培训机构准入开放、培训与考核机构分离、考核鉴定程序统一规范、证书信息联网可查等工作原则。

完善校企合作的职业学校制度

目前在数量上占多数的职业教育机构是教育部门举办的职业院校,它具有全日制学校所具有的经费保障、教师管理、生源招收、文化理论教育等方面的优势,这些院校曾经为迅速扩大职业教育规模、构建职业教育体系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主力军作用。但它也具有学校教育与就业市场脱节、技能培养薄弱等方面的弱势。从规模扩张转向内涵质量提升是当前及今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实行校企合作的办学之路是中外职业教育成功的共同规律,也是现有职业院校坚定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办学宗旨、改进人才培养模式的必由之路。但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对此鲜有涉及。

根据近年来各地实践探索以及理论学术界对国外职业教育的研究成果,建议在《职业教育法》修订时突出校企合作的有关内容,具体有:

要求现有学校主管部门与政府其它部门、行业协会合作共建共办共管职业院校,引导现有政府部门、行业的职业培训机构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具有行业(专业)特色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鼓励企业与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合作举办职业院校或实习实训培训机构,倡导职业院校成立职业教育集团、职业院校理事会(董事会)等校企合作组织。这些合作院校的基本经费保障由政府财政依法拨付,合作方主要是参与院校特色发展定位、学科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设定、教育计划编制、教材编写引进、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实习实训以及考核评价环节质量控制、学生就业创业帮扶等工作,通过校企双方全方位的深度合作,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

同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鼓励引导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协会共同组织开展工学结合、学徒制培养等。

完善有效可靠的职业教育经费保障制度

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经费保障制度已经有了基本的规定,但有待进一步具体化,提高可操作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修订完善:

一是改进高等职业院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完善生均定额拨款政策。每年分专业大类由省级政府制定并公布本区域内高等职业教育的生均经费最低标准,并加大公共财政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拨款水平,改变目前存在的高职收费标准普遍高于非高等职业教育的收费政策。

二是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执行生均定额拨款机制的参照高等职业院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完善相关制度。执行按编制拨款机制的,由省级政府明确编制核定标准,由举办地政府根据当地人员经费标准拨付教师人员经费,同时每年分专业大类由省级政府制定并公布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各举办地政府根据学校收费情况核拨经费。应充分考虑职业教育学校教师配备要求、经费成本支出远高于普通学校的特点,分专业按实际需要核定教师编制和生均公用经费。

三是完善企业在职人员职业培训经费保障制度。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5%的比例提取职工培训经费,专款专用于企业一线人员的职业培训。对于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从其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收取一定的比例,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工教育。

四是规范政府资助的各类职业培训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利用财政性经费,资助失地农民、再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社会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应坚持”体现公平、提高绩效、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争的形式选定培训机构,并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开放。

完善统分结合的职业教育领导管理体制

在我国,领导管理体制是关系职业教育工作成败的关键。现行的《职业教育法》规定实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的体制,实践证明这样的体制只能勉强承担职业学校教育体系低水平办学的宏观管理任务,难以承担职业学校教育推进深度校企合作、整个职业培训体系规范有序运转的协调管理任务,以致造成目前职业教育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互不沟通、互不衔接的混乱局面。为此,建议在《职业教育法》修改时明确提出建立新的体制:

国务院成立专门领导协调组织,并建立工作制度,负责职业教育(尤其是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监督检查。省、市、县级政府参照成立相应的政府协调组织,负责本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

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能进行合理分工。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宜由中央级部门及省、市级政府举办和管理为主,同时强化省级政府的统筹管理职能;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宜由市、县级政府举办和管理为主,同时强化市级政府的统筹管理职能。职业培训工作宜由地方政府为主管理,中央各部门进行本系统自上而下的业务指导。鉴于职业学校教育的举办和日常经费保障责任主要在地方政府,建议中央财政分项目按比例承担必要的经费,目前可全额承担全国职业学校的学生奖助学金以及即将实行的免费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所需经费。

同时,要强化《职业教育法》的执法工作,明确执行主体和法律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职业教育执法检查和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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