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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30 所属栏目: 教学管理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学生正常的生活秩序,给广大住宿学生提供一个“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太原理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下称《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和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宿舍文化建设、日常物业管理和公寓区域的学生行为管理。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要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宗旨,要坚持教育、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组织在学生公寓中的活动,要遵守团委与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建立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学生入学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用,凭缴费收据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住宿手续。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号和床位住宿,未经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同意,不得擅自调换宿舍或占用其他床位。

  第八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退学、出国学习,须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经检查无损坏、无丢失家具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须在五天内搬离学生宿舍,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暂住者,须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续住手续后方可留宿。

  第九条 住宿安排应按照学院、年级、班级、专业相对集中和男女生分开的原则。

  第十条 学生应当入住学生公寓,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租房住宿。擅自在校外住宿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已结婚的学生需要在校外住宿者,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承担因在校外住宿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对维持生活正常秩序的管理,积极配合宿舍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晚上熄灯后不得随意外出;晚归者要履行验证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人,来访者要登记,离校时应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进入异性宿舍,需经管理人员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内。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床位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出让他人使用。对留宿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宿舍,并按天补交床位费;对私自出租床位的学生,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上报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宿舍内不得斗殴、哄闹、酗酒、赌博。

  第十八条 不得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经商活动。

  第十九条 不得把有毒有害物品、黄色或反动书刊、图片、录像带、光碟等带入学生宿舍。

  第二十条 宿舍内不得点燃蜡烛,不准燃放烟花、爆竹,不准燃烧杂物。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宿舍。

  第二十一条 不得在学生宿舍区内乱贴大、小字报和广告;不得在墙壁和家具上乱写乱画。

  第二十二条 爱护公物。不得损坏和拆卸学生宿舍内的公物。家具不得擅自搬离宿舍,损坏公物、家具者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须安排卫生值日,自觉搞好宿舍内务卫生,确保宿舍卫生干净、整洁。禁止在宿舍和阳台上囤积杂物和垃圾。对屡次提醒依然脏乱的宿舍,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不随地吐痰,不乱泼污水,不乱丢果皮、纸屑、杂物,不得向窗户外扔杂物。剩饭剩菜倒入馁水桶,垃圾倒入垃圾桶。

  第二十五条 宿舍内不得饲养宠物,不得使用电炉等电热器,楼内不得停放自行车。

  第二十六条 午休或晚上熄灯后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吹拉弹唱、下棋、打扑克、开放收录机、跳舞娱乐、玩电脑游戏等进行干扰他人作息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提高警惕,防火防盗,共同努力维护宿舍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所有条款。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规定开门时间为6:00—23:00时,关门时间为23:00—6:00时。

  第三十条  凡在23:00—6:00之间进出学生宿舍者,一律履行验证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晚上熄灯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为23:00时,星期六至星期日为24:00时。节假日以及重大文体赛事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熄灯时间时,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情况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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